(2016)闽0583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聪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132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聪,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抓获,同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1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刘聪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从南安市霞美镇长福村妈祖雕像往霞美镇滨江工业区方向行驶,至南安市霞美镇长福村妈祖雕像往滨江工业区50米路段,碰撞行人吴木耳,造成吴木耳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无牌二轮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聪驾车逃离现场。2016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在南安市霞美镇滨江工业区和美机械公司当场抓获被告人刘聪。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刘聪与吴木耳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其一次性赔偿吴木耳近亲属人民币18万元,取得谅解。2016年4月6日,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木耳符合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2016年4月21日,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刘聪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木耳不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张某、王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相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泉州中医院出院记录、归案情况、视频监控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及谅解书、死者及其家属身份证明、无牌电动车查询说明、驾驶证查档说明、查获经过、户籍及前科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聪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刘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处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被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序开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澍杭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