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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4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秀燕与高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燕,高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4537号原告梁秀燕,女,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香港元朗。委托代理人林愉,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魁,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柯祥春,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筠,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燕与被告高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秀燕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900元(已由原告预交13800元),由原告梁秀燕承担。审 判 长  陈裕锦代理审判员  郑艺凤人民陪审员  何燕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