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闫某与马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马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971号原告:闫某,女,195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陈和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闫某诉被告马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闫某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张显中人民陪审员 巩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