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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2016-189扣工资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被执行人胡某,女。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吴某某申请执行胡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款金额为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2400元及应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执行费846.20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胡某因其他案件被我院另案扣取其个人工资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邓某某在贵州省某某县供电局有固定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11月份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某某在贵州省某某县供电局工资等收入的80%至案件清偿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璞审判员 胡 凯审判员 杨秀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