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民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丽红与刘晓曦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红,刘晓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红,女,1990年10月15日生,住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曦,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杨润东,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丽红因与被上诉人刘晓曦离婚纠纷一案,不服(2015)洮黑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丽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丽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00元,减半收取800.00元,由上诉人王丽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杨剑虹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