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成都麦七龙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海燕、周荣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麦七龙食品有限公司,周海燕,周荣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72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麦七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章寿。被执行人周海燕,被执行人周荣卓,成都麦七龙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海燕、周荣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麦七龙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816376.4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海燕、周荣卓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成都麦七龙食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周海燕、周荣卓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