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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6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叶增云、封雄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增云,封雄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6刑初36号公诉机关宜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增云,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现住江西省宜黄县。因涉嫌盗窃罪,本案于2015年7月18日被宜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7月28日被宜黄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封雄波,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修理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现住江西省宜黄县。因涉嫌盗窃罪,本案于2015年7月18日被宜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7月28日被宜黄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宜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增云、封雄波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增云、封雄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8日9时许,叶增云请封雄波为江西日金机械有限公司修理数控机床主板,由于其中一台机床主板无法修复,叶增云与封雄波便商议去江西鸿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航公司”)偷拿机床主板。当日下午14时许,叶增云驾驶一辆华晨中华牌小轿车(车牌号码:浙J×××××)载着封雄波到江西鸿航机械有限公司门口,由叶增云在门口望风,封雄波爬窗进入鸿航公司车间实施盗窃,两人盗得机床主板后在返回公司的途中,被巡逻保安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被盗窃机床主板价值人民币42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叶增云、封雄波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增云、封雄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增云、封雄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叶增云请被告人封雄波为江西日金机械有限公司修理数控机床主板,由于其中一台机床主板无法修复,被告人叶增云与被告人封雄波便商议去鸿航公司偷拿机床主板。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叶增云驾驶一辆华晨中华牌小轿车(车牌号码:浙J×××××)载着被告人封雄波到鸿航公司门口,由被告人叶增云在门口望风,被告人封雄波爬窗进入鸿航公司车间实施盗窃,二人盗得机床主板后在返回公司的途中,被鸿航公司的保安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被盗窃机床主板价值人民币42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7月18日14时许,宜黄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接到方某报警称,其在宜黄县工业园区江西日金机械有限公司内发现偷窃江西鸿航机械有限公司电路板的人。2、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方某辨认出盗窃江西鸿航机械有限公司电路板的人为叶增云、封雄波。3、宜公(刑)勘(2015)0020号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江西鸿航机械有限公司车间内有人为弄断的电线,为盗窃现场。4、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江西鸿航机械有限公司车间内的现场情况。5、被盗物品照片证实,被盗窃的物品是一个长方形的,上面有数字和字母按键的机器主板,与被告人和证人描述的一致。6、被告人叶增云的身份信息、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叶增云作案时已成年,无犯罪前科。7、被告人封雄波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封雄波作案时已成年,无犯罪前科。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叶增云、封雄波因2015年7月18日的盗窃行为分别受到了宜黄县工业园区派出所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9、宜价鉴字(2015)19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窃的数控主板价值人民币4250元。10、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8日14时许,他在机械制造园这边巡逻,他看见有辆车子停放在江西鸿航机械有限公司门口,有一个人手上拿着机器的控制面板从江西鸿航机械有限公司的车间那走到车子旁边然后上了车。他觉得情况不对,于是就骑着电瓶车跟着那辆车子一直到了江西日金机械有限公司内,到了那辆车子副驾驶位子,他将车门打开,看见一个男子手上捧着控制面板,面板上面还放有剪刀和起子,他对副驾驶的男子说这个面板是你刚刚从江西鸿航机械有限公司偷来的,然后他把控制面板从那个男子手上拿了过来,那个男子也没有说什么,之后他就报警了。那两个男子驾驶的车子是咖啡色华晨中华牌SUV轿车,车牌号码:浙J×××××。盗窃控制面板是长方形的,上面有数字和字母的按键,后面是电路板,价值不清楚。1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他以前是江西鸿航机械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现已将法人代表转让给李建峰。江西鸿航机械有限公司的机器是2013年12月份购买的,买时是八成新,被盗的数控主板是凯恩帝的,具体型号不记得,价值在8000元人民币左右。12、被告人叶增云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18日9时许,封雄波到江西日金机械有限公司内修理机器,后来封雄波和他说机器大部分都修好了,只有一台机器的主板有问题。封雄波告诉他江西鸿航机械有限公司内有主板。他想江西鸿航机械有限公司的老板欠他钱,于是他就让封雄波去江西鸿航机械有限公司内拆一个。14时许,他开着一辆华晨中华牌小轿车(车牌号码:浙J×××××)载着封雄波到了江西鸿航机械有限公司大门口处,他跟着封雄波一起走到了江西鸿航机械有限公司车间门口,他让封雄波进车间里去拆一个,封雄波就从开着的窗户爬进了车间内,而他便回到了车子上。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封雄波拿着拆好的数控机床的主板上了他的车子。到了江西日金机械有限公司内,有一个老头子来到他的车子副驾驶的位置,老头子对封雄波说你怎么能到别人的厂里偷东西,说完以后老头子就将主板拿走了。13、被告人封雄波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18日9时许,他到江西日金机械有限公司内修理机器。到了14时许,因为机器小的问题他都已经维修好了,就是有一台机器主板有问题。后来江西日金机械有限公司的老板叶增云让他去旁边的江西鸿航机械有限公司拆一个,他当时还问了叶增云就这样去拆好不好,叶增云说没事,江西鸿航机械有限公司的老板欠他的钱。于是他就带上了工具坐着叶增云的华晨中华牌小轿车到了江西鸿航机械有限公司门口。他跟叶增云一起走到了江西鸿航机械有限公司的车间门口,因为车间的窗子是开着的,叶增云让他从窗子里爬进去。到了车间内后,他找了下,发现有一台机器的主板符合要求,于是他就用起子将主板拆了下来。后来他坐着叶增云的车子就到了江西日金机械有限公司内,在厂内有一个老头子骑着电瓶车来到了车子的副驾驶位置,那个老头说他偷了江西鸿航机械有限公司的机床主板。老头子说完以后,我就直接将手上拿着的主板给了那个老头子。我盗窃的那个主板是长方形的,上面有字母和数字的按键,型号是凯恩帝90Ti。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增云、封雄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盗窃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对二被告人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叶增云、封雄波共同实施盗窃,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增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封雄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雨童人民陪审员  李庆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