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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文强申请执行王洪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强,王洪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文强,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王洪凯,男,汉族,现住孤岛镇滨海路。赵文强申请执行王洪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洪凯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竹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