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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10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邯郸市天翼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天翼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市祥龙物流有限公司,孟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0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翼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市祥龙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祥辉。本院在执行邯郸市天翼旅游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孟祥辉、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市祥龙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津0116执4101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账户。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