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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4刑初52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因赌博于2012年2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监视居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6]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文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和陈帮春、荣某某、荣某甲(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共谋开设赌场,并租用本市蜀山区瀚海云天棋牌室211包厢,购置牌九等赌博用具,邀请参赌人员到该包厢赌博,抽头渔利。朱某、宋某、翟某、陈某甲、陈某乙、胡某受雇佣为该赌场从事望风看场、清点“水箱”(指存放抽头所得钱款的箱子)、转移“水钱”等工作。2015年11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查扣抽头渔利的现金2万元。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人邵阳刚、焦某、朱某、宋某、翟某、陈某甲、陈某乙、胡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案发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及赌具照片、同案犯陈帮春、荣某某、荣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抽头渔利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犯陈帮春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但被告人陈某某所起作用相对同案犯陈帮春稍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杜卫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