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民辖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武永军、杜燕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武永军,杜燕梅,姜俊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辖14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79号。负责人:柴英豪,该分行行长。被告:武永军,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被告:杜燕梅,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被告:姜俊涛,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武永军、杜燕梅、姜俊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而后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针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