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辖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武永军、杜燕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武永军,杜燕梅,姜俊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辖14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79号。负责人:柴英豪,该分行行长。被告:武永军,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被告:杜燕梅,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被告:姜俊涛,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武永军、杜燕梅、姜俊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而后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针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