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4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彭兆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兆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22民初4911号原告:彭兆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群,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主要负责人:郭和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蕾蕾,该公司职工。原告彭兆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兆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蕾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兆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367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鲁L×××××半挂牵引车挂靠于莒县玉峰运输有限公司经营,2016年3月10日,在被告处投保一份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3月12日8时起至2017年3月12日24时止。2016年7月14日2时40分许,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徐建堂驾驶投保车辆在日照市东港区S335线圈村加油站东坡路段与李东驾驶的鲁P×××××/鲁P×××××挂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东港大队认定,徐建堂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33280元、施救费3500元。后原告到被告处理赔,被告拒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辩称,被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属实,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价格过高,申请重新鉴定;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其他间接费用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3月10日,原告彭兆辉所有的鲁L×××××半挂牵引车以挂靠公司莒县玉峰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被告处投保一份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3月12日0时起至2017年3月12日24时止,投保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为220800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等险种。2016年7月14日2时40分许,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徐建堂驾驶投保车辆在日照市东港区S335线圈村加油站东坡路段与李东驾驶的鲁P×××××/鲁P×××××挂发生追尾,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认定徐建堂负事故全部责任。投保车辆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为33280元。另,原告支出施救费3500元。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经原、被告同意,本院委托日照信益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投保车辆鲁L×××××半挂牵引车损失为30920元,重新鉴定费800元。另查明,投保车辆鲁鲁L×××××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莒县玉峰运输有限公司经营,实际车主为原告彭兆辉,并同意由原告主张保险权益。本院认为,莒县玉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应予赔偿。投保人莒县玉峰运输有限公司同意由原告主张本案保险权益,对于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予以确认。经双方共同委托日照信益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重新鉴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30920元,对于该项损失数额,予以确认;重新鉴定费800元、施救费3500元系为查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确认损失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付。综上所述,原告请求部分有理,有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兆辉保险金34420元;二、驳回原告彭兆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重新鉴定费8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负担674元,由原告彭兆辉负担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纪祥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