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民初字第19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永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907-2号原告:重庆永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道平,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鑫,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周海龙,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宏彬,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永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永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骏审 判 员  白成全人民陪审员  邓修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