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3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魏婕与朱征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婕,朱征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3260号申请执行人魏婕,女,1986年8月7日出生,住莲都区��湖镇魏村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86********。被执行人朱征帆,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住莲都区灯塔街**号*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86********。申请执行人魏婕与被执行人朱征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婕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20日,被执行���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31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32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朱为民执 行 员 杜岳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