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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3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广西宇豪建材有限公司、吴培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西宇豪建材有限公司,吴培明,李明达,陈梅金,尤德鑫,杨月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624号申请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和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丙丙,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业茹,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广西宇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中和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尤德鑫,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吴培明,男,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李明达,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陈梅金,女,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尤德鑫,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杨月芳,女,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广西宇豪建材有限公司、吴培明、李明达、陈梅金、尤德鑫、杨月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宇豪建材有限公司、吴培明、李明达、陈梅金、尤德鑫、杨月芳银行存款3540507.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安徽信成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广西宇豪建材有限公司、吴培明、李明达、陈梅金、尤德鑫、杨月芳银行存款3540507.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