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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蔡烘炉与苏海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烘炉,苏海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524号原告:蔡烘炉,男,194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苏海松,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市龙文区。原告蔡烘炉与被告苏海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蔡烘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已经全部支付原告的工资,现原告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烘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蔡烘炉负担。审判员  张煜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丽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