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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33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旭、刘一笑诉被告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刘一笑,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3358-1号原告:李旭,男,汉族。原告:刘一笑,男,汉族。被告:陈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刘一笑诉被告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旭、刘一笑于2016年10月20日以本案诉讼主体有误,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旭、刘一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原告刘一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员  闵永军人民陪审员  马梅丽人民陪审员  杜军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