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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敏与杨家明所有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敏,杨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杨敏,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杨家明,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杨敏与被执行人杨家明所有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家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