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敏与杨家明所有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敏,杨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杨敏,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杨家明,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杨敏与被执行人杨家明所有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家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