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4民初4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徐坤与河南省正兴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坤,河南省正兴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596号原告:徐坤,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河南省正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岱工业园文德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新中。原告徐坤与被告河南省正兴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徐坤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坤负担。审 判 长  贾海宏人民陪审员  焦海波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