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4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徐坤与河南省正兴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坤,河南省正兴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596号原告:徐坤,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河南省正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岱工业园文德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新中。原告徐坤与被告河南省正兴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徐坤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坤负担。审 判 长 贾海宏人民陪审员 焦海波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