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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金德辉纸业有限公司与张尚力、广州市溢力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尚力,佛山市南海金德辉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溢力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尚力,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金德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邹桂萍。原审被告:广州市溢力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张尚力。上诉人张尚力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金德辉纸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溢力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83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约定管辖条款为由甲方所在地法院仲裁,属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的无效条款,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涉《购销合同》约定合同纠纷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仲裁,虽然该条款上有“仲裁”字样,但结合前后文,该条款不存在约定仲裁机构管辖合同纠纷的意思,故应认定合同约定纠纷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述合同甲方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双方协议选择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