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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三原县自强面粉厂申请执行李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自强面粉厂,李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自强面粉厂。住所地:三原县大程镇东刘村。负责人孙景文,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李毅。本院在执行三原县自强面粉厂与李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及余额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天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