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军,张志民,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军,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南寨村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张志民,男,195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南寨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张峰,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莲湖区崇新里5号居民,现服刑。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红军、张志民与被执行人张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其申请执行的标的122700元未能受偿。因案件审限届满,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恢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