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俊爱与杜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爱,杜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796号原告:张俊爱。被告:杜祥军,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爱与被告杜详军民间借贷一案,原告张俊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俊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俊爱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