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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俊爱与杜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爱,杜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796号原告:张俊爱。被告:杜祥军,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爱与被告杜详军民间借贷一案,原告张俊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俊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俊爱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