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船山执1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申请执行曾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曾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船山执17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滨江路。法定代表人黄晓波,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曾彬,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下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船山执1719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曾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彬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20.1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其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