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黎小妹与黎胜发、张丽英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小妹,黎胜发,张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黎小妹。被执行人黎胜发。被执行人张丽英。申请执行人黎小妹与被执行人黎胜发、张丽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12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黎胜发、张丽英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122执2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