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XX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541号罪犯XX,男,199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鹿寨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河市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XX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XX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于2015年7月受记过处罚,经警官教育后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2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9.27分。该犯于2016年7月19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