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辖终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新峰与李影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峰,李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1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峰,男,l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代理人:李雨柠,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影,女,l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修奎,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花,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新峰因与被上诉人李影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91民初l056号之一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新峰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书,本案由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单凭一张公安部门的居住证就认定上诉人在高新区辖区居住一年以上,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是为了在济南更换驾驶证才于2015年5月22日在舜华路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2、原审法院的实际送达地址也可以证明,上诉人没有在高新区居住的事实,更不能证明高新区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了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客的书面证明,证明上诉人长期将该房屋租给了房客林立艳。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11月11日结婚后,一直在外地辗转打工,直到2016年4月1日才从重庆回到济南临时借住在岳父岳母的房子里(即济南市历城区),但是没有连续居住过,暂住时间也不到一年,不属于经常居住地。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鄄城县。因此,原审法院无权管辖该案件。被上诉人李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新峰的《流动人口信息详情》记载:张新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有效期2015-5-21至2018-5-20,居住地详址济南市高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上诉人张新峰的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鄄城县,但《流动人口信息详情》记载其自2015年5月21日起居住于济南市高新区,上诉人称未在济南市高新区居住、暂住证只是为更换驾驶证而办理的理由,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卫审判员 杨莉审判员 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