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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许仁与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仁,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3546号原告:许仁,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刘红,女,现年43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许仁与被告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许仁以与被告刘红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仁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仁撤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许仁负担。审判员  吕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