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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艳与甘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甘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女,汉族,1976年10月20日生。被执行人:甘淋,女,汉族,1977年1月6日生。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赣民冉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金为194.208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1执2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敏审判员 万德平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