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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王从水与王家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从水,王家虎,龚月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400号原告:王从水,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告:王家虎,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告:龚月梅,女,1969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原告王从水与被告王家虎、龚月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从水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从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从水承担。审判员  骆运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