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2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王从水与王家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从水,王家虎,龚月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400号原告:王从水,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告:王家虎,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告:龚月梅,女,1969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原告王从水与被告王家虎、龚月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从水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从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从水承担。审判员 骆运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