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马友树与万保禄、吴继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友树,万保禄,吴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马友树,男,1962年4月8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嵩明县。被执行人:万保禄,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吴继芬,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仡佬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友树与被执行人万保禄、吴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已在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万保禄、吴继芬所有的房屋及车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451598元、未受偿人民币1451598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云春执行员 王 昆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