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9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伍德国与湖南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湖南鸿旺房地产开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德国,湖南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湖南鸿旺房地产开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9执21号申请执行人伍德国。被执行人湖南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负责人赵慧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南鸿旺房地产开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石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伍德国与湖南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湖南鸿旺房地产开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款2750000元,已执行到位1300000元,尚有1450000元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湖南鸿旺房地产开房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伍德国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良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