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辖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荣成好运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崔伟伟、邱世刚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伟伟,荣成好运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邱世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辖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伟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成好运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成山镇成山大路84号。原审被告:邱世刚。上诉人崔伟伟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3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崔伟伟上诉称,本案非民间借贷纠纷,不应依照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崔伟伟与邱世刚成立的荣成好运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其借款150万元,现荣成好运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算解散,崔伟伟与邱世刚作为公司股东,承诺公司若出现债务问题,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故起诉二人共同偿还该借款,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现要求二上诉人返还借款系接收货币一方,应以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称150万元非借款而系投资款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载明,被上诉人非荣成好运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故该笔款项并非股东投资款,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会军审判员 刘秀艳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宫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