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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曹兵与张元虎、南通大江货物配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兵,张元虎,南通大江货物配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823号申请执行人:曹兵。被执行人:张元虎。被执行人:南通大江货物配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张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兵与被执行人张元虎、南通大江货物配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元虎的车辆下落难以查找,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明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