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0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乔利华、刘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乔利华,刘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内0602民初10097号之二原告刘海军,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告乔利华,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77年7月24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告刘英英,公民身份证号×××,女,汉族,1979年1月14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被告乔利华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军诉被告乔利华、刘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满德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彦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