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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0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乔利华、刘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乔利华,刘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内0602民初10097号之二原告刘海军,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告乔利华,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77年7月24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告刘英英,公民身份证号×××,女,汉族,1979年1月14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被告乔利华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军诉被告乔利华、刘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满德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彦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