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执69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xx,李xx,韦xx,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69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魏xx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朱xx。被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韦xx。被执行人韦xx。被执行人凌xx。申请执行人魏xx与被执行人朱xx、朱海x、李xx、韦xx、韦xx、凌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朱xx、朱海x、李小x应履行的义务为:赔偿给申请人魏xx24969.8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159元韦xx、韦荣x、凌xx应履行的义务为:赔偿给申请人魏xx2701.34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68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魏xx于2016年7月21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朱xx、朱xx、李小x、韦xx、韦荣x、凌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后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2016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魏xx与被执行人朱xx、韦xx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朱xx同意法院直接扣划其本人在农行帐号为:62×××10中存款共计25389元(含诉讼费159元、执行费260元);韦荣x定于2016年8月30日前赔偿给申请人魏凤英2829.34元(含诉讼费68元、执行费60元)。申请执行人魏xx自愿放弃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2.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定于2016年8月30日前交纳;3.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义务后,终结(2015)宜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解除被执行人朱xx、凌xx银行帐户的冻结。2016年8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朱海x的银行存款共计25389元(含诉讼费159元、执行费260元);被执行人韦xx己按执行和解协约定赔偿给申请人魏xx2769.34元(含诉讼费68元),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60元;据此,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执行过程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韦荣军、凌珍珍银行帐户应予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1.解除对被执行人张xx、凌xx银行帐户的冻结;2.终结本院(2015)宜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覃远飞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 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