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63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法定代表人宋小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辉,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海荣,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4,543,920元;2、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年9月22日起计算到2016年10月20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3,060.39元;3、承担受理费22,000元,执行费48,059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37,039.3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增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