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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3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彦峰与王城伟、梁丽青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峰,王城伟,梁丽青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3509号原告:张彦峰,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胜,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城伟,男,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被告:梁丽青,女,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原告张彦峰为与被告王城伟、梁丽青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楼煜波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彦峰的委托代理人成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城伟、梁丽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彦峰起诉称,原告系经营袜子染色加工生意,被告系经营袜子的生产和销售生意。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1月30日,被告将自己织好的袜子送到原告处进行染色加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染色加工费545000元,并由被告王城伟出具了欠条一份。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染色加工费54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王城伟、梁丽青均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4月23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1月30日期间,被告将自己织好的袜子送到原告处进行染色加工。2016年3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染色加工费545000元,并由被告王城伟出具欠条一份。嗣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承包经营协议一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染色加工费54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拖欠染色加工费未付系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染色加工费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归还。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城伟、梁丽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彦峰染色加工费54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8月15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5元,保全费3245元,由被告王城伟、梁丽青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雪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