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81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81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某,男,1997年10月26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靖西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14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覃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靖西市新靖镇罗马花园“好心情”网吧上网,吸毒人员苏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覃某某联系购买毒品“K粉”,并通过微信钱包支付了200元,双方在罗马花园的农业银行营业厅附近交易后,吸毒人员苏某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苏某身上查获毒品“K粉”可疑物3小包,经过称,净重2.12克。当日23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罗马花园“好心情”网吧门前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覃某某身上查获毒品“K粉”可疑物9小包,经过称,净重6.05克。公安机关还扣押了被告人覃某某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苹果牌手机1部、F-FOOK牌手机1部,赃款人民币200元。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本案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氯胺酮(K粉)。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法庭质证的靖西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苏某证言,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过称、提取送检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列表,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供述及相关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氯胺酮(K粉),仍然贩卖,数量为8.1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用于联系贩卖毒品所用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1部、F-FOOK牌手机1部以及贩卖毒品所得赃款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1部、F-FOOK牌手机1部,赃款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农程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粟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