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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红兵与王涛、湖北新银信棉业有限公司、襄阳环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兵,王涛,湖北新银信棉业有限公司,襄阳环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郭红兵,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王涛,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被执行人:湖北新银信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环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执行郭红兵与王涛、湖北新银信棉业有限公司、襄阳环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涛、湖北新银信棉业有限公司、襄阳环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