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简廷芸与谢立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廷芸,谢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876号申请人简廷芸,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4日,大专文化,宁夏固原市人,职工,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谢立民,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11日,大专文化,宁夏银川市人,职工,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人简廷芸与被执行人谢立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2016)宁0402民特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0.00元,执行费350.00元,以上标的全部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立民工资被另案冻结,其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关执行线索,使得本案未能在执行期限内有效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执18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张万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牛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