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黄小霞与范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霞,范秀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1497号原告:黄小霞,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范秀为,男,35岁,住佛冈县。原告黄小霞与被告范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黄小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小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丽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