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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彭立能与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立能,蔡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914号申请执行人彭立能,男,194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蔡海燕,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执行人彭立能与被执行人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0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海燕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