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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18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大勇与邓撰法、刘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勇,刘树芹,邓撰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1832-1号原告张大勇,居民。被告刘树芹,居民。被告邓撰法,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树芹,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大勇与被告邓撰法、刘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刘树芹名下的车牌号为鲁V×××××车辆一台,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张大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刘树芹名下的车牌号为鲁V×××××车辆一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