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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梁金生与辉南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生,辉南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1066号原告:梁金生,男,1946年9月6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辉南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所地辉南县。法定代表人:伏新任,主任。本院受理原告梁金生诉被告辉南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2元,退还原告梁金生。审判员  宫曙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