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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权文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权文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1747号罪犯权文平,男,男,汉族,初中文化,1961年8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咸秦刑重字第0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权文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60458元。2011年3月2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4年6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权文平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权文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8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权文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权文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权文平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权文平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该犯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至今未予履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及时赔偿,依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权文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7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