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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民终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山西锡锦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锡锦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瑞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锡锦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阴县北周庄苑家辛庄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建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瑞强,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X县人,无业,住山阴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山西锡锦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杨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山西锡锦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锡锦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洪福审判员  赵彩兰审判员  李中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