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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艳群与被执行人石门畅春进口汽车维修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艳群,石门畅春进口汽车维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易艳群,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石门畅春进口汽车维修厂,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红土居委会一组,组织机构代码L5832375-3。该厂经营者申小勇,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艳群与被执行人石门畅春进口汽车维修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门畅春进口汽车维修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易艳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晏耀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