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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凌野与农良宝、梁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野,农良宝,梁利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初585号之一原告凌野。被告农良宝。被告梁利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凌野诉被告农良宝、梁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凌野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凌野负担。审 判 长  XX娇审 判 员  何深琛人民陪审员  林 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 祥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