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执复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吴崇英与被执行人王文媛、邓天莲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崇英,王文媛,邓天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复8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吴崇英。被执行人:王文媛。被执行人:邓天莲。复议申请人吴崇英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3)盘法执异字第20—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先行清偿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份利息。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所涉及的债务履行期间应从2009年6月5日起至2012年4月15日止,以未偿还本金数额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相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应停止计算。本案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合计人民币22214.87元,被执行人王文媛、邓天莲巳经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崇英利息人民币1071元,尚欠利息人民币21143.87元未偿还,应继续执行利息人民币21143.87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吴崇英。故申请执行人吴崇英所提出的执行异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难以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吴崇英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人吴崇英请求: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3)盘法执异字第20—1号执行裁定;二、对执行的案款应先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再充抵利息,最后再充抵主债务本金;三、被执行人应当依法承担迟延履行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事实与理由:(一)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四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王文媛、邓天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我方借款人民币30000元,利息从2006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二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执行法院却先扣本金,且未以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该计算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判决书的内容,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本案依法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执行。(2013)盘法执异字第20—1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法律自2014年8月1日起才施行。本案并不适用。(三)本案事实认定错误,(2013)盘法执异字第20—1号执行裁定的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与判决不符,认定错误。另,债务人第一次还款时间为2009年9月28日,双方均认可,但执行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计算以上还款时,执行法院采用了本金和利息一起抵扣的办法的计算方式,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执行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本案的债务本息,而该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才施行。该解释第七条规定,本解释实施时尚未执行完毕的金钱债务,本解释实施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本案于2009年6月立案执行,且现在尚在执行中,故本案的债务利息在该司法解释实施前的时段,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执行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由此,执行法院根据该司法解释计算出来的本案的债务本息错误。综上所述,执行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3)盘法执异字第20—1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海玲审判员  陶 磊审判员  李彩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欣星 关注公众号“”